勞動職場2025.07.19・約 1 分鐘

被資遣卻拿不到資遣費,該怎麼辦?

來信
蔡律師,前陣子公司經營狀況不佳,把我開除,但公司不願給我資遣費,我該怎麼辦?

依照勞基法第17條,所謂資遣費是指勞動關係終止後,雇主依法應按照勞工的【工作年資】及【月平均工資】所給的補償金。

但只有在勞工【非自願離職】或【不可歸責於勞工】的事由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下(例如勞基法§11、§13但書、§14、§20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§84、§85),才可以請求資遣費!

至於資遣費的計算,則要視勞工適用「新制」或「舊制」的工作年資,分別計算。

(1) 舊制資遣費 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,年資未滿1年按比例計算,未滿1個月視為1個月。

(2) 新制資遣費 每滿1年發給0.5個月平均工資,未滿1年者按比例計給,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。

(也可參考勞動部提供的線上資遣費試算表喔!

如果遇到雇主不給資遣費的情形,勞工可以向當地的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檢舉,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5條之1,可以處雇主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,並限期令其給付喔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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