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糾紛2026.01.10・約 1 分鐘
我之前看新聞說使用竊盜不會成立犯罪,請問是真的嗎?
蔡律師,我之前看新聞說使用竊盜不會成立犯罪,請問是真的嗎?
所謂的「使用竊盜」指的是行為人一開始就「沒有不法所有的意圖」,只是暫時使用他人之物,事後即歸還的行為。 簡單來說就是行為人「只是暫時借用一下」,之後有再將物品歸還。
由於現行刑法並沒有明文規定處罰使用竊盜行為,因此使用竊盜並不會成立犯罪!(依我國115年1月之法律為準) 但並不是行為人事後狡辯說後打算歸還,就可以成功規避竊盜罪的刑責喔!一旦成立竊盜罪,是不能因為反悔或事後歸還而脫罪的!
實務上在判斷行為人是否屬於「使用竊盜」時,通常會從「外在客觀狀態」或「物本身的性質」加以綜合判斷, 例如占有時間長短、該物是否因使用產生耗損、是否事後物歸原處、將物放回原處是否因其他原因等,予以綜合判斷。(參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易字第1315號)
然而使用竊盜的行為人雖然不會受到刑法竊盜罪的處罰,但還是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責任(例如社會秩序維護法或是民法損害賠償)喔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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