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糾紛2025.12.10・約 1 分鐘

我之前對網友提告妨害名譽,結果檢察官竟然不起訴,我不能接受!請問我還可以怎麼做?

來信
蔡律師,我之前對網友提告妨害名譽,結果檢察官竟然不起訴,我不能接受!請問我還可以怎麼做?

所謂的「再議」,是一種針對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、被告針對撤銷緩起訴處分所為,聲明不服的法律救濟程序。

簡單來說,就是告訴人如果不服檢察官對被告做出不起訴或緩起訴等處分時,請求上級檢察官重新審查的程序。

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除了【第253條之「微罪不起訴處分」案件】及【第253條之1緩起訴處分「曾經告訴人同意」者】不得聲請再議之外,原則上只要告訴人對於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不服,都可以具狀敘述不服的理由,聲請再議。

而告訴人收到處分書後,必須在「10天內」以書狀敘述理由提出聲請。

*聲請再議的結果*

1.聲請有理由: 上級檢察署可能命令原檢察官撤銷原處分並重啟偵查,或命令其起訴。

2.聲請無理由: 上級檢察署將會駁回聲請。若告訴人仍不服,可再向該管第一審法院「聲請准許提起自訴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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