車禍與意外2026.02.28・約 1 分鐘
對方保險公司反過來向我求償,合理嗎?
蔡律師,我之前發生車禍,結果對方的保險公司理賠給對方後,竟然反過來向我求償,這樣合理嗎?!
保險法53條設有「代位求償權」的規定。 簡單來說,就是如果被保險人(受害人)發生保險事故,並對於第三人(肇事者)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話,當保險公司理賠給被保險人後,保險公司就可以代位被保險人向該肇事者求償。
換言之,保險公司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前提必須是【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】。
因此,如果保險事故的發生,是被保險人自己的過失的話,保險公司當然就沒有代位求償的問題!
保險法53條第2項也規定,除非肇事者是「故意」造成損害,否則如果肇事者是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受僱人時,保險公司原則上就不能代位求償。
要注意的是,只有財產保險的保險公司才有代位求償權,人壽保險、健康保險、傷害保險與年金保險的保險公司則沒有喔!(參考保險法103條、130條、135條及135-4條之規定)
此外,為了避免「雙重獲利」的可能,除非保險公司理賠金額低於被保險人實際損害,否則被保險人是【不能】既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又向肇事者求償的喔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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