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事與繼承2026.06.18・約 1 分鐘
不是不用「父債子還」了嗎?談限定繼承
蔡律師,聽說現在已經不用「父債子還」了,但為什麼銀行還是要求我幫我爸還債?
繼承制度可分為「拋棄繼承」、「概括繼承」、「限定繼承」三種,我國在民國98年修法後,已全面改成限定繼承為原則,也就是「概括繼承,限定責任」。
所謂「限定繼承」,白話來說,就是當繼承人繼承的「負債大於資產」時,以所繼承的資產為償還上限,對繼承之債務負責有限責任。也就是,「有多少遺產,就還債多少」,超過的不用負責!
這也代表,現行制度下,繼承人並不是完全不用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,只是「清償責任有上限」而已喔!
如果想要完全免責,就必須辦理「拋棄繼承」,千萬不要混淆!
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!雖然現行法已經採全面限定繼承了,但為了避免喪失限定繼承利益,還是建議繼承人要向法院「陳報遺產清冊」喔!
簡單來說,「陳報遺產清冊」是為了告訴法院及債權人被繼承人的「遺產有多少」,也就是「特定清償責任的上限」,
否則如果沒有陳報遺產清冊,繼承人就可能會喪失限定繼承的利益,而要用自己的財產去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!!!!
另外,如果有隱匿遺產、虛偽陳報遺產清冊或是詐害債權人權利等情形時,也可能會喪失限定繼承利益,不要輕易嘗試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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