車禍與意外2024.12.05・約 1 分鐘
我3年前發生車禍,結果對方現在跟我請求損害賠償,請問我該怎麼辦?
蔡律師,我3年前發生車禍,結果對方現在跟我請求損害賠償,請問我該怎麼辦?
此時可以民法第144條規定:「時效完成後,債務人得拒絕給付。」提出時效抗辯喔!
所謂的「消滅時效」,是指債權人如不於一定期間內行使請求權,債務人即得行使「抗辯權」拒絕清償的制度。
消滅時效原則有15年(民法§125),但另有「5年」(民法§126)及「2年」(民法§127)的短期消滅時效規定。
至於「侵權行為」之消滅時效也另有特別規定。 >>依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:「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,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,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,自有侵權行為時起,逾十年者亦同。」
因此,損害賠償的消滅時效原則上是2年,但如果找不到賠償義務人時,則例外為10年。
故如果是車禍案件造成車損或人傷,在知道肇事者後,2年內必須提出請求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(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),否則可能遭提出時效抗辯,而不能求償喔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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